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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政厅采取措施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效率


 发布时间: 2016-12-21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多措并举,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备采购效率。

  一是迅速转发了财政部有关文件,明确相关精神。

  二是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设备的采购调整为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允许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是调整进口科研仪器采购程序。由进口产品的审批制,调整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进口设备采购的备案制。

  四是从变更方式、专家抽取等方面予以支持。明确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财政部门将优先审批。针对科研仪器项目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