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r\n \r\n2016年 第6号 \r\n \r\n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和《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发改法规[2014]143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3291名申请注册人员准予初始注册,对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515名申请注册人员准予变更注册。 \r\n 招标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在注册有效期内,招标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注册。 \r\n 附件:2016年招标师注册人员名单(第一批) \r\n \r\n国家发展改革委 \r\n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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