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政府采购队伍中的基层工作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具体讲是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便由项目负责人将全套项目资料移交至本人,之后发生的合同变更、合同履约分期付款审批申请手续、项目验收付款申请手续,直至项目完成后的整套资料移交到档案人员手中等一系列工作。 \r\n多年来的工作让我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情况,如中标商以法人授权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付款书的形式将合同款项划给其他企业法人来偿还其企业债务,经验表明政府采购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替中标商解债务链。原因主要如下: \r\n政府采购帮中标商解债务链会扰乱经济秩序,极易招惹经济纠纷。一般情况下由中标企业以法人授权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付款书的形式通知或委托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申请办理合同款项的结算,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法人代表的签字同意授权下再由本人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合同款的结算申请。这种情况表面上看似乎合理合法,帮了中标商的忙,减少了其资金的流动性成本,其实会导致财务制度不规范的企业干扰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些中标商将销售收入直接抵偿其债务而在账面上不反映该笔销售收入,只是作为往来款项反映,很隐蔽地逃掉了这部分销售利润的所得税。一旦中标企业被当地税务机关查实,政府采购能说没有责任?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极易找上门来。 \r\n政府采购帮中标商解债务链还会引发不良的政府采购违规行为。有些不具有投标资质的供货商可以有偿地借用具有资质的供货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行为,一旦这些企业中标,就会严重影响政府公共消费的质量,政府采购帮中标商解债务链顺理成章的话,中标商的合同款多会采用委托授权的形式进行结算,这样就会出现扰乱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不是这些中标商,反而是我们执行政府采购的人,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将严重损坏政府采购的阳光品牌! \r\n(作者:高侠 单位:安徽省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