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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协议供应商管理机构主体亟须界定


 发布时间: 2017-05-22     

  定点协议供应商管理机构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还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目前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对待定点协议供应商管理机构主体上各地存在一些分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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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观点认为定点协议供应商管理机构主体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那么,作为甲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对乙方的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商品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跟踪管理和审查监督,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进行规范。而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过程,而不是监督定点协议供应商的供应过程。为此,认为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管理机构主体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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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管理机构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理由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中介机构,职能主要是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方式对定点协议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定点协议供应商的采购人,那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代表定点协议供应商的采购人,并且有权对定点协议供应商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据此认为其是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管理机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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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是长期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从实际操作来看,更倾向于前者,前提是这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中心而非社会上其他中介代理机构,因为政府采购中心长期从事招投标过程,对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商品质量、价格、服务比较熟悉,精于管理,可以更好地为采购人服务。故此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管理机构主体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意见。(作者:贺明河 程建鹏 单位:湖北省钟祥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