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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有规可循


 发布时间: 2017-05-22     

  日前,我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采购人、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处罚措施等方面均予以明确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该规定能够使采购人验收有据、供应商履约有规、采购中心监管有章,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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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不只是一个采购过程,它包含了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和采购管理等,而采购项目的验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质量,影响着政府采购的信誉。另外,由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具有公信力,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义务。因此《办法》第二条提到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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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有一整套程序,如指定项目验收主要负责人,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项目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验收过程的实施。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等至少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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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及供应商三方都担负着法律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项目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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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本报记者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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