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关于对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7-05-22     

  
\r\n作者:荆贵锁

\r\n

一、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制度非常必要

\r\n

  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是国际惯例。我认为,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供应商信誉程度的不高等情况下,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制度尤显必要。

\r\n

  在我国,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建设豆腐渣工程、出售走私或偷税的产品等问题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是供应商在利益驱动下,以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为代价降价成本,迎合人们少花钱,多办事的心理。由于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有本质的区别,这些产品价格再低,政府采购也不能购买。

\r\n

   根据多年招标的实践,如果依靠招标等采购环节把关,由于评标时间较短、核实困难、权威性不够等多种因素的限制,避免这些不良供应商中标比较困难。即便在一些项目的招标中,不良供应商投标的产品被拒绝,对这些供应商也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r\n

    如果国家建立起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制度,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出面,对供应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可将不良供应商拒之门外。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巨大,对不良供应商的经济制裁会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在经济和社会压力的共同作用下,会迫使不良供应商尽快改掉不良行为,减少对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危害。

\r\n

  政府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会的结合,解决社会上存在的疑难问题,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最好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不宜分级进行。否则,不利于政策和标准的统一,也容易使市场准入成为地方封锁的一种手段。

\r\n

  建议我国政府采购准入制度采用政府直接审查和间接两种方式。对于量大面广的产品,以及与国家和公众利益关系较密切的产品。如:建筑工程、纸张等,政府可对供应商的资格直接审查的办法。在审查时,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注意发挥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其他商品,可否考虑采用政府公示的方法,利用社会的力量,对供应商进行间接的审查。

\r\n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查供应商资格的程序可分为是:供应商申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政府向社会公示、核发《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年审等几个步骤。

\r\n

    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时,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r\n

    1、申报书(供应商的申请、产品范围和一些基本情况);
\r\n    2、经供应商所在地省级环保主管机关审核的,产品及生产其所需装备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证明;
\r\n    3、经供应商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的,三年来照章纳税的证明;
\r\n    4、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r\n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
\r\n    6、经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的供应商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在申请资格前五年内没有经济犯罪记录的证明;
\r\n    7、经县级(不含县级)以上社会保障主管机关审核的未歧视残疾人就业的证明;
\r\n    8、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r\n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查时,可侧重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r\n    1、具有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r\n    2、具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编制批复证明;
\r\n    3、具有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或者历史;
\r\n    4、具有诚实的商业道德记录;
\r\n    5、具有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
\r\n    6、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r\n    7、履行社会保障金的义务;
\r\n    8、产品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r\n    9、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记录;
\r\n    10、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在申请资格前五年内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没有行贿受贿或者偷税等欺诈行为;
\r\n    11、供应商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及走私犯罪记录;
\r\n    12、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r\n

    综上所述,建立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制度,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通过供应商的申报,可以使有关部门较详细地了解供应商和其产品的情况,使政府采购更加科学准确。

\r\n

    在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的同时,一定要采取严格的措施,对有关方面的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出现向供应商乱收费或刁难供应商等问题。

\r\n

    二、政府采购法应对采购人自行招标进行限制

\r\n

    (一)《政府采购法》中应增加对采购人自行招标的限制条款

\r\n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r\n

    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门槛价”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这些项目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如果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r\n

    建议在《政府采购法》第二章中增加一条: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备案的程序和备案材料应具备的详细内容。

\r\n

    (二)采购人不宜自行招标

\r\n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主要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在西方国家,政府采购主要由采购人自行招标。据了解,美国从事政府采购的官员有3万多人。由专职的政府官员直接从事政府采购的事务优点很多,如:权威性高、经验丰富、熟悉业务、不需要收费等等。

\r\n

    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国家不可能在政府部门内设立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的操作机构,拿出几万人的行政编制,从事非常烦琐的采购事务。特别是经过机构改革,政府部门的机构和人员都有较大幅度的精简,在岗政府官员肩负的宏观任务已经非常繁重,再让现有人员抽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回答供应商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组织开标和评标等具体工作,既是不合适,也不可能。因此,我国现行体制,决定了政府采购应以采购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为主。

\r\n

    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中,对采购人自行招标加以限制,避免一些政府官员将宝贵的精力,浪费在具体的采购事务上。可否考虑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要限制采购人自行招标或采购,这一点在前面已具体建议;另一方面,在法中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作用、地位和责任。建议增加以下条款:

\r\n

    1、将第二章第十八条改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除特殊情况,获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同意的,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均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承办。

\r\n

    2、将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最后一款改为: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必须具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中介机构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管。中介机构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r\n

    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符合社会化分工的原则

\r\n

    采购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与自行招标相比,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r\n

    (一)有利于招标的专业化操作

\r\n

    一般情况下,只有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才能获得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资质。这些专职的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多年招标业务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招标经验,拥有较全面的信息和专家系统,形成了较完善的操作程序,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优势,是中介机构能圆满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于采购人来说,由于工作重点不同,采购人很难具备上述条件。中介机构的优势,较好地弥补了采购人的不足。这种委托代理制,符合社会分工的原则。

\r\n

    (二)中介机构便于管理

\r\n

    如果采购人自行招标时出现问题,由于采购人是行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无法对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其经办人又显得有些鞭长莫及。这种情况下,国家很难有效的实施管理。

\r\n

    如果是中介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问题,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处理。如:通报、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直至取消其资质。这些处分,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声誉,甚至生存都带来直接影响,管理效果会非常明显。

\r\n

    中介机构面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等多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同行业的激烈竞争,会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势必会竭尽全力做好代理业务,树立形象。赢得信誉,争取承揽更多的业务。中介机构的精心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招标业务质量和实现政府采购目的的基础。

\r\n

    (三)中介机构的介入,有利于形成当事人各方的制约机制

\r\n

    采购人自行招标,采购人一方说了算,评标委员会、供应商都要服从采购人的意志。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采购人比较容易操纵招标过程,较难做到公正。在我国十多年的招标实践中,自行招标中发生舞弊行为的现象相当普遍,也就是常说的假招标。

\r\n

    采购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几方之间形成了一定分工。在招标过程中,中介机构组织招标,评委会负责评标,采购人最后定标,那一方都不能完全控制招标结果。权力的分散,在采购人、中介机构、评委会、供应商之间会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可以较好地保证招标的公正性和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r\n

    当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增加了一些工作环节和协调的工作量;中介机构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等等。但是,我国十多年的招标实践证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与自行招标相比,绝对是利大于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办法,符合我国的国情。

\r\n

    以上是我个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些观点可能有些偏激,不妥之处,请指正。

\r\n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r\n                    于天津海关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