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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亟待建立(下)


 发布时间: 2017-05-22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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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档造势,灌输法律。围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明年实施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由监察牵头,建设、交通、市政、水利、开发、招标、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攻势,将元月份作为招标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宣传月。利用自身阵地定向宣传。针对不同的适用群体开展不同内容的宣传,在开标、评标场所,每一个项目开标前十分钟,为招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字幕宣传、动画宣传、对话宣传;利用政府部门相对集中或集镇在街道人员集中区域搭建咨询台当面答疑解释,印发宣传材料,还可在街道两侧挂横幅、汽球下面挂条幅,扩大影响力,增加宣传面,努力激发社会参与监督的热忱;利用地方媒介宣传。当地报刊、电台、电视台、影剧院等重要舆论工具上有音、有影、有案例,让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让人们知道该向谁说话;招标采购项目的跟踪服务中宣传。依据国家九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由建工局、交通、水利、财政、市政、招标办等部门应召开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建筑供应商、货物供应商、代理机构、交易服务中心和评标专家会议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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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管理,各司其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健全有关各项管理制度,并制订维权预案。对监理单位的监理部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人员实行考勤考绩等责任管理,坚决制止监理人员脱岗、施工期间项目经理不在位等现象;对不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决不允许做佬好人,不上报怕得罪人;并对不负责任的建设单位一把手或负责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的主管人和直接经办人实行问责制度。监理单位应对业主单位负责,千万不可出勤不出力,人在曹营心在汉。对建材和施工质量等问题不是第一个发现的或发现问题遮掩不报、不制止的,都可认定监理单位为失职行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跟踪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对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行为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告之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媒体上公告。监察机关应注重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在公告举报电话、手机或邮箱地址中,方便人们对招投标监督机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监督举报,对反映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拖而不办、包庇怂恿等问题,应及时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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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整治,惩处到位。目前,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有些方面亟待规范,特别是招标投标市场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各地政府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强档宣传,有利于打破人情关系网,营造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氛围,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其不良行为公告一起有着水到渠成的作用。因此,应当组织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市政、招投标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整治活动,有组织分阶段按步骤的实施,做到组织周密,宣传发泛,资料齐全,检查严格,整改到位,惩戒严肃,公告及时准确。在整治工作中,不分内地外地,不分资质高低,只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查办到位,该警告的必须警告,当处罚的必须经济处罚,当没收违法所得的必须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当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必须暂停或取消,特别是应当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定要以法律文书形式发送给被处理人和相应的监督部门、服务单位,不宜考虑其生存而变通、减轻;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履行法定程序予以吊销;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当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也必须处理到位;大部分地方都开通了政务信息网、招标投标网或政府采购信息网媒介,应当公告的内容都要予以公告;应当依法在国家网站上公告的,及时将行政处理决定发送指定网站。不论何种情况,只要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决不能手软、变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这样,才能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在的威慑力量,才能真正起到“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其自律,才能净化建筑市场,建立起公平、诚信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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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建立招标采购廉政建设预告制度。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印发《招标投标活动指南》和《招标人采购须知》,告之其招标活动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及评标专家、交易中心的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告之其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人的各自责职和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跟踪服务的内容等;订立廉政合同,告之招标采购人哪些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和应负的责任。建立部门之间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商、公安、交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定期磋商制度,交流信息,研究对策,移送线索,互相通报发现和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违纪的职务犯罪情况,指导、督促建设、招标投标等部门加强管理工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