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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大事记之2005年


 发布时间: 2017-05-22     

  1月18日,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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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月5日,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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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月16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铁映副委员长在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肯定了实施招投标制度对于促进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市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标投标制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日趋显现。在招标投标法执行工作中,他强调要重视招标项目的质量管理,作到效益与效率、节支与质量的统一;李铁映副委员长还对下一步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大《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招投标法规的培训学习工作,宣传推广招投标工作的成功经验,同时加强依法管理和监察力度。李铁映副委员长强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开创我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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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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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7月14日,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并发布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协调机制将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另一方面是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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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9月9日,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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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9月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计委常务副主任叶青主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任珑向大会做协会筹备工作报告。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为名誉会长,推举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春正为首席顾问。选举叶青为会长,郑一军、蔡庆华、刘向东、张之强、姜少冰、俞衍升、霍春林为副会长,选举关键为秘书长。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等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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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9月10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亲临大会并做了重要指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常务副主任朱之鑫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讲话。成立大会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长叶青主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姜伟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陈昌智、张印忠、王晓初、傅雯娟、冯正霖、娄勤俭、矫勇、徐敬业、李军、宋大涵以及老领导袁宝华、房维中、甘子玉、高尚全、卢时彻等同志,首批会员单位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局领导、委直属单位的代表共600余人出席了成立大会。曾培炎在讲话中指出,成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能够把整个招投标工作和招投标体系很好地统筹和协调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曾培炎强调,要进一步扩大招标投标范围。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加强招标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履行合同的全过程监督.坚决制止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的市场秩序。要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加快制招投标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把招投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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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9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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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0月10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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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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