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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不等同于政府采购服务


 发布时间: 2017-05-22     

     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r\n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在9月30日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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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杨蔚林表示,政府采购如何更有效地介入公共服务采购,进而成为一种公共服务的管理模式,将成为购买公共服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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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需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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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专家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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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一、鉴于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水平问题,社会力量保障好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r\n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到2015年,我国要培养200万社会工作人才,然而2012年底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总数不足30万,差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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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政府招投标,如何确保采购环节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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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购买服务并不等同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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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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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范围之外的政府购买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涉及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行为;另一类是以政府转移支付形式,将政府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和社会主体的购买行为,如教育券,养老券,对企业的直接补贴等。(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