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工函〔201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并且不能担任评标小组组长。《通知》引起了业界热议,有观点认为评标工作涉及到专业性和公正性,因此实际工作中不该让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 \r\n 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 \r\n \r\n 纵观我国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都明确规定评标委员的组成,都没有对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给予限制。 \r\n 根据《招标投标法》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r\n \r\n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r\n \r\n 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第二款提到: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但没有限定招标人代表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 \r\n \r\n 因此,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 \r\n 不能“因哽废食” \r\n \r\n 实际招标工作中,对于那些本就不想招标的、早已选定意中人的招标人来说,利用“占评标委员会近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这一规定,在评标操作上“发挥”自身便利条件,利用一些手段左右、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甚至操纵评标委员会,因此不应该让招标人进入评委。“而评标组长在评标工作中的作用是,总体协调几个评委的评审结果,其他评委的分数要经他同意才能通过。所以评标组组长在评标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r\n 所以,评标组长是可以参与评标的,林业部这一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法》45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辽宁某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说。他认为,实际评标中要做的是提醒和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让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标,而不能因噎废食不让招标人参与评标委员会。 \r\n \r\n 招标人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r\n \r\n 因此,在实际评标中既要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招标人正确行使权力,从而避免对评标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r\n \r\n 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观点认为,明确招标人代表的职责作用。应当明确规定,招标人代表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作用主要是提供项目招标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如不具有评标能力不许参加评标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期间招标人发言时,只许做客观评价,不许“旁征博引”专题强调。(海玲)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