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解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从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对照角度
\r\n解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

\r\n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0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1月25日前,登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首页“公众参与”专栏下的“意见征集”栏目,进入“意见征求:《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r\n
\r\n  笔者拟从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照角度来解读征求意见稿,分期在本网提出个人一些意见,希望对立法部门和同行有所帮助。
\r\n
\r\n  上两期对制定背景、总体内容和具体条文的第一条至第十条进行了解读,本期对具体条文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进行解读。
\r\n
\r\n  三、具体条文解读(第三部分)
\r\n
\r\n  1、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r\n
\r\n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信息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r\n
\r\n
  本条是对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规定的“三报一网”(《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外,还必须在信息平台上发布,据笔者所知,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招标投标和采购信息发布的网络媒体为中国招标投标网。
\r\n
\r\n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笔者认为参照了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一下区别,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既有对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规定,又有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征求意见稿本条几乎全部都是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规定,仅有这一句最后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与资格预审公告几乎没有关联,而对资格预审文件征求意见稿在后序的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将该句话最后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删除,即修改为“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r\n
\r\n  2、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r\n
\r\n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r\n
\r\n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资金来源;
\r\n
\r\n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地点要求;
\r\n
\r\n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r\n
\r\n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r\n
\r\n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r\n
\r\n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r\n
\r\n
  本条是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包括招标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法、费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共七项内容。对本条的规定,笔者有两条建议:
\r\n
\r\n  (1)建议将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七项内容并列放在第六项之后,即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修改为“(七)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r\n
\r\n  (2)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建议在上条建议以外增加第八款,内容为“(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r\n
\r\n  3、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r\n
\r\n  (一)资格预审公告;
\r\n
\r\n  (二)申请人须知;
\r\n
\r\n  (三)资格要求;
\r\n
\r\n  (四)业绩要求;
\r\n
\r\n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r\n
\r\n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r\n
\r\n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r\n
\r\n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r\n
\r\n  
本条是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和资格审查办法以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为准的规定。
\r\n
\r\n  第二款内容是对资格审查应当按预先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规定为准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表述存在不妥之处,将“资格预审”和“资格审查”混为一体,实际上,他们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投标中对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且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预先审查,确定有资格参与正式投标的投标人的名单,并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向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通知的过程。而资格审查是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和推荐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的过程。相比之处,资格预审的过程比资格审查的过程长,资格审查是资格预审过程的一部分,因此,从严格意义,此处表述为资格审查更为恰当,建议将第二款内容修改为“资格审查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这一修改也可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30号令)第十八条第三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27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中找到类似依据。
\r\n
\r\n  4、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r\n
\r\n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r\n
\r\n  (二)投标人须知;
\r\n
\r\n  (三)投标文件格式;
\r\n
\r\n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r\n
\r\n  (五)投标报价要求;
\r\n
\r\n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r\n
\r\n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r\n
\r\n  (八)合同主要条款。
\r\n
\r\n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r\n
\r\n
  本条是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标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的规定。
\r\n
\r\n  第一款是对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相对2007年信息产业部等九部委局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内容有所差异,容易带来实践操作中的混乱,比如第七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本身已包含在第二项“投标人须知中”,笔者认为没有必须加作一单项放入本条中;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27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类似的规定,建议将本条第一款八项内容相应修改为:
\r\n
\r\n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r\n
\r\n  (二)投标人须知;
\r\n
\r\n  (三)评标办法;
\r\n
\r\n  (四)合同主要条款;
\r\n
\r\n  (五)技术规范;
\r\n
\r\n  (六)投标文件格式;
\r\n
\r\n  (七)工程量清单;
\r\n
\r\n  (八)图纸;
\r\n
\r\n  (九)其他材料。
\r\n
\r\n  5、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r\n
\r\n
  本条是对招标文件中对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的规定,参照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3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局27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类似的规定,明确了实质性要求应用醒目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标注,对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标明允许最大偏差和调整偏差的办法,这点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相应规定类似。本条在全文第一次提到“否决投标”的概念,暂行办法和其他的部门规章一样,在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对投标文件存在如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等重大偏差、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或者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情形时,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出无效的处理的表述既有“废标”(比如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又有“否决投标”(比如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实施条例出台后、特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23号令)发布后,“废标”一词已彻底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废除,统一以“否决投标“取代,本条体现了对这一变化的响应。
\r\n
\r\n  6、第十六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r\n
\r\n
  本条是对招标标准文本(范本)使用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目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1年联合发布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这里所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目前包括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本网专家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汪才华)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