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解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从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对照角度
\r\n解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五)

\r\n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0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1月25日前,登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首页“公众参与”专栏下的“意见征集”栏目,进入“意见征求:《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r\n
\r\n  笔者拟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照角度来解读征求意见稿,分期在本网提出个人一些意见,希望对立法部门和同行有所帮助。
\r\n
\r\n  前四期已经对制定背景、总体内容和具体条文的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进行了解读,本期对具体条文的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进行解读。
\r\n
\r\n  三、具体条文解读(第五部分)
\r\n
\r\n  1、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货物或者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等。
\r\n
\r\n
  本条是对集中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内容的特殊性规定,对于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集中招标,应当载明货物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于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集中招标,除货物集中招标的特殊要求外,还需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等。对于本条只针对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集中招标的规定,并没有通信工程集中招标的内容,按照征求意见稿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通信工程”、“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征求意见稿所指的集中招标仅包括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集中招标,并不包括通信工程集中招标,相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集中招标,也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实践中招标投标中的集中招标也主要体现在工程货物和服务中,这种立法思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是,笔者认为,从严谨角度出发,如果确实仅考虑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集中招标,那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应的内容应当进行修改;如果对于通信工程同样需要考虑集中招标的问题,那么通信工程集中招标的招标文件也应当要载明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等内容,因为,这些内容相对于对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影响,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可能更大,比如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对于货物招标来说,影响因素多是相对小的运输距离的问题,而对于工程施工来说,影响因素可能会是相对大的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方案、冬雨季施工措施、高原施工措施等问题了。
\r\n
\r\n  2、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一段时间内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具备相应投标资格。
\r\n
\r\n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r\n
\r\n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招标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r\n
\r\n
  本条是对集中资格预审的规定,集中资格预审和集中招标一样,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是一个新概念,甚至在政府采购采购体系中有集中招标的概念却没有集中资格预审的概念。对于集中资格预审的条件是在一段时间内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招标,集中资格预审时,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除载明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需增加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预估项目规模三项内容。实行集中资格预审的,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同样应当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不得利用集中资格预审机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投标资格。
\r\n
\r\n  对于本条第一款“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笔者认为表述存在一定的问题,资格预审,顾名思义,就是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一般不会在资格预审阶段提出对商务、技术条件的审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的内容,一是资格要求,二是业绩要求,其实质都是资格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表述为“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即可;而对于“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表述为“不得利用集中资格预审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更为妥当。
\r\n
\r\n  对于本条第二款“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的原则性规定,笔者认为有两层意思,一是集中资格预审时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国家(主要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资质强制要求的,从其规定;二是毕竟集中资格预审对应的是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具体投标时国家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发生变化的,从其变化,或者投标时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某一申请人资质出现降低或被取消时,其相应的投标资格也应当降低或取消。
\r\n
\r\n  对于第三款的“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招标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规定,意味着集中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在每次招标前向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履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异议与答复、投标文件提交(对未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定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招标流程后,方可发包工程,否则,按规避招标论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将承担被限期改正、被罚款、被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被暂停资金拨付、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分等法律责任。
\r\n
\r\n  3、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r\n
\r\n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r\n
\r\n
  本条是对现场勘察和标前会议的规定,相对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原则性规定,本条的规定相对更具体一些,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r\n
\r\n  (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既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也可组织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行业内也称“标前会”),实践中招标项目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往往合并在一起一前一后召开,一般一天内完成。
\r\n
\r\n  (2)明确了时间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以确保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机会参加项目现场踏勘或者投标预备会。
\r\n
\r\n  (3)招标人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或者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实践中现场踏勘或者投标预备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比另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来得更现实一些,因此,建议将本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r\n
\r\n  4、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所响应的标段。
\r\n
\r\n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r\n
\r\n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r\n

\r\n  本条是对投标文件提交和接收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的提交,第一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投标人一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二应当提交至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对于投标文件的拒收的情形,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全文引用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三种情形不予接收,一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二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接收后开标前,招标人应注意的事项,第三款作出了规定(参照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一是不得开启,二是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r\n
\r\n  对于第一款的内容,笔者建议删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所响应的标段”内容,因为本条是对投标文件提交与接收的规定,对于划分标段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上标不标明标段似乎与投标文件提交与接收都无关,在投标文件密封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提交与接收也根本看不到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标段内容,在本条本款上要求投标文件上标明标段的意义又何在呢?出于严谨考虑,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将“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修改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因为“投标截止时间”在行业内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投标地点”不是,容易引发歧义。
\r\n
\r\n  对于第三款的内容,对于“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的规定,出于表述更加完整之考虑,笔者建议修改为“收到投标文件后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对于“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的规定,建议完全引用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本网专家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汪才华)
\r\n  
\r\n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