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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标机制 远离夺命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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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在用电梯总数已经达到162.8万台,并在以每年20%左右的增幅高速增长,我国每年新增电梯数在30万台以上,占全球每年新增电梯总量的一半以上。中国庞大的电梯市场吸引了众多跨国企业的眼球,也让跨国企业赚得盆满钵满。这其间,也催生了一批电梯代理商。代理商似乎也成了电梯厂家进行招标暗箱操作的重要参与者。 \r\n \r\n 电梯事故的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知道,在机电产品中,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购买特种设备凡是达到招标金额的设备就要进行招标。然而,电梯设备的招标仍存在违规操作的空间,这个空间到底在哪里?近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专家李燕春对此给予了专业的分析。 \r\n \r\n 代理商参与投标应参照国际招标流程 \r\n \r\n 根据七部委27号令第32条对于投标人做了如下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r\n \r\n 此外,财政部18号令第29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见,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允许代理商参与投标。有些国际品牌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通过代理商在国内投标实际上就是规避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 \r\n \r\n 招标过程中,有些代理商频频和部分招标代理公司接触,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可以接触到采购人,也可以接触到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过这样的接触就容易出现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 \r\n \r\n 因此,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专家李燕春呼吁,对于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采购项目满足国际招标条件的,应采用国际招标流程,避免代理商之间的恶意竞争而扰乱市场环境。 \r\n \r\n 从源头治理完善招标监管长效机制 \r\n \r\n 由于电梯专业性较强,为保证采购的电梯安全可靠,招标文件制定环节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性能有关的条款,要将安全装置等条款设置成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除了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电梯安全性能相关的条款之外,还应当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案。必须先对投标方案做出一个正确的评价,在商务标、技术标都合格的条件下,才能评出中标人。这就对专家库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不仅专业要对口、技术要过硬,还要责任心强。 \r\n \r\n 另一方面,特种设备招标不同于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为依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钻的空子也不多。目前来说,我国没有标准的特种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范本,采购方、销售方在签订合同时,就会出现多种合同形式,就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规划和实施《特种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范本》以明确特种设备合同中设备合同与安装合同之间的权重。从而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r\n \r\n 针对以往招标领域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本网记者艾力认为,应当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招标领域监管的长效机制,促使招标行业健康发展。(记者: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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