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力“废标案”风声再起。格力案再次受到各方媒体的关注,成为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和媒体评论的热点。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对我国目前招投标现状的透视。在此,笔者建议思考以下三个问题。 \r\n \r\n 加强对处理质疑结果主体的行政监督 \r\n \r\n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以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供应商如果不服质疑结果或者对结果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增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或者仍然不满意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而自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显而易见,合理的质疑及投诉和行政复议的处理时间是个较长的数字,期间无形中增加了供应商等待结果的时间成本,必然会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处理质疑的主体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被质疑的人大多情况下就是处理质疑结果的的主体或是相关利益方,所以处理质疑结果的公正性还是一个难以猜测数字。因此,也要加强对处理质疑结果的主体做好行政监督。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即可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又可不损害质疑人的利益,从而让质疑人心服口服。 \r\n \r\n 适当公开非保密项目的招标文件 \r\n \r\n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均未对招标文件是否公开有明确的要求和约定,鉴于本案空调采购项目不属于国家保密项目的范围,按政府采购的公开原则可公开招标文件。以便从招标文件这个最初的环节来分析招标的合法性。如:是否存在歧视条款?评标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资格要求等等。值得借鉴的是,目前国内有些城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就已经将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参数公开发布到网上,以便潜在投标人了解技术参数要求,进而决定自己有没有参与竞争的条件,有没有投标的必要。 \r\n \r\n 严格审核招标过程 \r\n \r\n 从相关的媒体报道中看到,此案中除格力外,其它几家均为联合体投标。由于此项目属设备及安装施工范畴,很多生产厂家不具备有机电安装资质,为增强竞争性,可允许联合体投标,这种做法是合理和法的。至于是否存在串标的行为,通常的做法是重点审查各未中标人的牵头人及授权代表的行为,审查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 \r\n \r\n 格力案见已经远远超出了格力本身诉求的范畴。对政府采购法规乃至招投标行业的完善和规范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这才是大众希望看到的。(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