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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预算何时揭开“盖头”


 发布时间: 2017-05-22     

2009年末,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提出,所有中央部门预算两三年内都向社会公开。消息一经发布便引发了社会对于预算公开的热议。而在政府采购业内,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在部门预算公开有了这个时间表后,政府采购预算何时能向供应商乃至全国公众揭开“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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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预算公开现状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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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预算即法”呼声日益高涨,但仍有很多老百姓甚至连这部“法”的内容还无从知晓。在整个部门预算尚未完全向公众公开的情况下,政府采购预算也未向供应商和广大民众亮出“底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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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后,大多数地区都编制了财政信息公开目录。记者在翻开广西省自治区的有关数据发现,在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分支目录(包括本部门与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政府采购公告、实施情况等,本部门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中标、弃标公告等),其公开范围标注为“选择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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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选择性公开,体现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就是最为关键的信息(比如预算金额)不在招标前对外进行公布。而据记者了解,这种做法在全国是非常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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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招标前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地区,则屈指可数。自2007年7月北京市率先明确公布政府采购预算后,浙江、内蒙古、吉林、江西等地也开始不同程度地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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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典型的代表是吉林省。2009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正式发布,其中第33条规定,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采购预算、评分因素和标准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发布,没有列入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34条规定,除单一来源方式外,所有项目的采购信息、采购文件应当公开发布。这是鲜见的以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名义对招标信息发布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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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市一级,前段时间对114个市级部门预算全部予以公开的广州市,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开方式是将项目的最高限价列入招标公告。相比之下,浙江省义乌市的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得更为清晰,甚至连某一项目的分标段预算也一一列示,让人一目了然。然而,像义乌市这样敢于揭开项目预算“盖头”的地级市,为数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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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理由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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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公开,或忌惮公开,这种行为在专家看来,理由并不充分。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教授认为,在现代社会里,预算作为一份公开和透明的文件,应为所有参与者(包括专业人士和公众)所知晓,而知晓和理解预算正是预算参与和预算监督的前提条件。政府活动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而基于公共利益的活动没有任何见不得人的地方,因此,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没有必要隐藏起来,政府采购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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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雍君表示,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的重要方面,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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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采购工作中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那么,其结果将是项目的废标。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的成本无疑将被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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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雍君建议,为使监督更加细致有效,采购预算应成为一份充分公开的文件,除了采购金额与品目外,采购价格、评价标准、评审程序、供应商名称等相关信息也应充分披露。而也有专家认为,在对部门预算进行公开的同时,应该将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单列出来形成一张表格,集中“晒”出来,这样更方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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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全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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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各地掀起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的一个小高潮。浙江、内蒙古、江西等地也开始在招标信息公告中公布项目的预算金额。然而,遗憾的是,此后,这种现象并没有发展成为向全国推进的态势。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开,有关人士更是讳莫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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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禁要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何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开?对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的公开进程,不可能摆脱目前体制限制实现“单兵突进”,整体的步子仍会同部门预算公开化进程保持一致。但是,相比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更全面公开的实践基础和条件。从各省市推进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开非但没有招致不必要的麻烦,相反却受到业内一致好评。也就是说,如果中央部门预算在两到三年实现公开的话,那么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全面公开有理由走在这个时间节点的前面。(赵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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