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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工程腐败的制度性设想


 发布时间: 2017-05-22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工程建设领域正成为浙江职务犯罪的高发场所。“建一座大楼,倒一批干部”成为人们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形象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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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说到腐败的顽固,我们常常归咎于体制与机制的弊端与漏洞,然后就说需要“完善”。然而这个题目太大,因为很多问题需要长期地努力才能逐步解决。“长期”语境下,注定难以跳出一边是我们穷于应对,一边是腐败不断高发,干部一批批倒下去的循环。而“完善”,更多的意义往往成了泛泛地空谈。解决难题的办法,我们常说“釜底抽薪”、“抓住牛鼻子”。那么,建设领域的“釜底”在哪、“牛鼻子”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重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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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位落马官员反思说,“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让我找到了机会;招投标对我来说,不过是走个形式而已,招标文件由我审核,业主方的评委由我出任,没有什么机关来对招投标进行实质性的监管。”腐败分子的反思,也是在替我们反思,所谓“釜底”、“牛鼻子”,其实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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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扣盛行的原因则是中标与否由权力,而不是实力决定。“完善”或“规范”很难解决“权力决定”的问题,那么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改变招投标走过场的问题。主要领导决定不行,“集体研究”也不可能摆脱权力意志,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招投标远离权力操控,代之以具有第三方性质、没有官方背景的社会中介类组织来操作,而让权力层退居监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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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机关或公有制单位,所需建设项目应该向市场购买,不应“业主自建”。因为建设工程回扣与招投标走过场的问题,就是由单位的“业主”身份这种弊端造成的。假如出现一种社会中介类组织操作项目招投标,多个社会咨询类组织论证,再由政府专门机构购买经过充分论证、公示后的标的,然后以此标的进行招标,这样就分解了招投标过程中一些关键程序的操作,由于分解机制的存在而产生更多的制衡——专业组织、专家与官员之间的相互制衡。而且,这个过程中,也给了社会监督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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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业主身份,是一个很大的弊端,而工程腐败又主要由这种弊端引发。那么,在我们一时还无法找到完善招投标制度、有效约束权力的情况下,以购买方式替代自建,由第三方组织代行业主的某些职能,在目前可能是一种更优的方式。文/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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