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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合法性有疑可投诉 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也在其列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邹城8月5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邹城市出台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对招投标工作产生质疑的均可投诉,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行为也包括在可投诉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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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该办法从制定规章的出发点、目的,到鼓励群众投诉不合法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受理、处理群众投诉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招投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某次招标投标活动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作出书面答复。若对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得到答复的,投诉人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处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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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该办法所指投诉范围贯穿招投标各阶段,包括招标文件的发出、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项目考察、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完全透明化,同时接受社会监督。(记者陈鸿儒 通讯员张洪涛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