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全面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制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招投标有关工作,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在江西省南昌市组织召开座谈会,就《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告办法》)落实情况,以及《全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和《国家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监察厅副厅长汤建人,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叶柏青,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水利厅、交通厅、商务厅、重点工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以及部分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r\n 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落实《公告办法》,对于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非常必要。目前,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以及部分地市已经建立了公告平台,并公告了一些违法行为。但也有一些部门尚没有建立公告平台,或者虽然建有公告平台但没有公告内容。与会同志建议,应抓紧落实《公告办法》,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合理界定公告范围,适当考虑对施工企业的影响,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r\n 与会同志充分肯定《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并提出六方面修改建议:一是关于章节设置。考虑到《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和管理国家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而不是评标专家,建议按照专家库组建、运行、监督和法律责任等章节安排,调整相关内容。二是关于强制抽取范围。《管理办法》规定能源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国家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范围太宽,难以界定,建议从投资来源、规模标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项目范围。三是关于专家聘期和培训。建议适当延长专家聘期,并增加有关续聘的规定;同时,建议除招投标重要法规或政策调整外,专家一般每两年培训一次。四是关于专家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由招标人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似有不妥,建议由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和专家库管委会办公室等共同进行标准化考核,确保考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五是关于网络终端设置和专家抽取。考虑到有关省市已经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际情况,建议在申请设立专家库网络终端主体中增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保证评标质量,建议专家抽取时应考虑地域差别等因素。六是关于罚则。建议进一步明确对评标专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并增加有关专家库管理部门和人员法律责任的内容。此外,大家还对《分类标准》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r\n 李亢同志在会议总结时指出,会议开得很紧凑,很有成效,大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司将逐条研究。要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全面实施《公告办法》的指示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公告办法》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监察部研究有关落实措施。一方面,要汇总各地实施进展情况,摸清底数,抓紧督促落实。尚未建立公告平台的部门和地方,要尽快建立;年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部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公告。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告行为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要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细化有关规定,合理区分违法行为影响程度,以切实发挥《公告办法》的失信惩戒作用。 \r\n 李亢同志强调,国家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定位就是要打造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与各省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互为补充,共同规范。《管理办法》要按照范围清晰、便于操作、落实责任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在章节设置上要围绕专家库管理进行调整,增强针对性;二是强制抽取项目的范围要进一步清晰化。不仅要从资金来源,还要从项目性质、规模标准、专业类别等方面进行界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坚持权责一致。既要规范评标专家,也要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专家库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入库标准、终端设置、培训考核、专家抽取等方面,要认真研究大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